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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领律所执行主任任战敏在中国商报•法治周刊发表署名文章

  准确理解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追索工程款权利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承包人在与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后,往往又将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给第三人,即实际施工人。由于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没有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不能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如果实际施工人没有得到工程款,利益将无法得到保障。针对该问题,冠领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任战敏在中国商报•法治周刊发表署名文章《准确理解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追索工程款权利》,通过对合同相对性例外情况的阐述及相关问题的分析,促进实际施工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 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问题联系删除

  于某、严某某带领200多人的农民工团队来到天津市静海区,挂靠在天津汉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三公司)名下承揽工程。在2013年3月到2014年9月期间,汉三公司分别与三家发包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合同,承接三家发包企业的建设项目,实际施工人均为于某施工队。

  从施工到工程完工,于某、严某某按照合同约定如期完成全部工程任务,工程验收后,于某施工队顺利移交所做工程,三家公司实际接收并使用了这些工程。但是,三家发包公司提出了以个债“抵”工程款的要求,并分别出具了《债务抵消通知函》,应用汉三公司与杨京歌的个人借款抵扣“拖欠的工程款”。

  2019年9月于某施工队将发包方赛尔特公司、双蚨隆公司、鑫记公司直接起诉到静海区法院,法院依法受理。原告认为,三家发包公司累计拖欠农民工工资、垫资、工程款总计近2000万元。此案也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关注。

▲ 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问题联系删除

  针对该问题,北京冠领(西安)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任战敏律师认为:

  首先,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合同的效力范围仅限于合同当事人之间,也就是说,合同一方当事人只能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  但合同相对性有例外,在特殊情形下,法律基于特别的考量规定,当事人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的限制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在本案中,于某施工队以三家发包方企业为被告起诉至法院即是突破合同相对性,行使代位权的表现。  

  其次,最高法出台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赋予实际施工人直接向发包人主张的权利,有利于对实际施工人利益的保护

  同时,分包中,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二》第11条: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法院应予支持。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法院应予支持。

▲ 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问题联系删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另外,如果于某、严某某以转包人怠于向发包人行使到期债权,对其造成损害为由,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也应予支持。

  代位权制度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的适用,有利于确定实际施工人的主体类型、保护实际施工人的利益和完善建设工程施工领域相关规定。行使代位权,有利于保护实际施工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切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撰稿:龙艳艳
类型:C 类稿
编辑:闫 慧
审稿:段主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