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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中遭遇双重损失,及时维权很重要

  在法庭上,被告拆迁方坚决认为自己不应该赔偿原告因被强拆房屋造成的损失,并且振振有词说道:因为原告恶意不签署协议,阻碍拆迁工作的快速进行,严重影响到其他人的利益,拆迁方不得已拆除该房屋,所以不能赔偿原告的损失。面对被告的辩词,冠领律师见招拆招、步步紧逼,最终法院判决以全面赔偿为原则,责令拆迁方60日内作出赔偿决定。


图片来源于网络

  刘先生在郑州市下辖某区有一处987平方米的房屋,地理位置优越,多年以来一直用于经营。后来该地启动棚户区改造拆迁项目,将刘先生的房屋划入拆迁范围,给予的补偿跟周边类似房产价格有非常大的差距,所以刘先生不愿意签署补偿协议。

  该房屋为刘先生家的唯一住宅,一家5口,长期居住在此。2015年被断水断电,致使该房屋无法居住,只能搬走租住在其他地方。但是由于家庭成员人数较多,都已经成家,所以得租用两套房屋,光租金每个月就需要3300多元 。在对方既不愿给予妥善的安置也不愿给予合理补偿的情况下,刘先生一家不得已承受着租金和补偿的双重损失。


图片来源于网络

  但是更想不到的是,一天的凌晨3点,拆迁方组织大批拆迁人员、机械和车辆来到刘先生房屋所在地将该房屋强制拆除。

  之后委托冠领律师先拿下 经过法院的先期判决确认强拆违法,紧接着刘先生向赔偿机关提交赔偿申请,但对方竟不予理会。于是又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冠领律师经过调查查明,认为该房屋价值应该在1600万以上。针对这一点冠领律师在法庭上提出

  1. 原告有权提起国家赔偿诉讼。原告于2019年11月1日以邮寄方式向被告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被告于2019年11月4日收到原告的国家赔偿申请, 但是截止起诉之时都未作出任何回复,违反了《国家赔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侵害了原告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2. 被告应当赔偿原告房屋因被违法强拆而遭受的所有损失。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被告违法强拆原告经营性房屋及附属物,给原告造成巨大的财产损失,应当对原告的损失予以赔偿。此外,被告应当赔偿原告所遭受的损失共计:1657 3107. 18元,包括房屋损失、过渡安置损失以及停产停业等。

  经过一番庭审质证,法院审理认为,关于原告财产损失的赔偿标准问题。

  由于违法拆迁,被告在承担赔偿责任时应当秉持全面赔偿和公平合理的原则。对原告的损失赔偿不应低于其原来应得到的拆迁安置补偿权益。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八项规定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为了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本案宜采用全面赔偿原则,由被告对原告刘先生的合法权益全面及时赔偿到位。因此,责令被告郑州市某区赔偿机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赔偿原告的所有损失。


图片来源于网络

  在拆迁维权中,一定要注意维权的及时性。在拆迁过程中,律师可以全程介入。在本案中,假如拆迁方没有急于完成拆迁进度,再晚几年推进拆迁工作,刘先生一家就需要一直在外面租房居住,承担不必要的租金费用。越往后损失越大,一方面损失租金,一方面是被压低的补偿。所以遇到非法逼迁行为,要敢于维权,及时维权。


 

撰稿:蒋  凯
类型:C 类稿
编辑:闫  慧
审稿:段主编
法务:刘东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