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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貌似完备无缺的补偿决定为何被指漏洞百出

  张先生在辽宁阜新市某区拥有房屋一处,房屋登记用途为住宅,张先生利用该房屋进行生产经营,办理了营业执照。2018年2月3日,该房屋所在区域被划入棚户区改造征收范围。

  2019年11月25日,在无法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当地区政府依据某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张先生房屋、附属物和设备搬迁进行的估价作出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决定内容为:第一,限被征收人自决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腾空房屋。第二,对被征收房屋实施货币化补偿金额1164638元。张先生不服,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提起诉讼。

  被告区政府表示,其做出的补偿决定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作出,不存在可撤销事由。

  首先,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被告具有本次征收的合法职权。

  其次,被告与2018年2月6日依法发布征收决定及补偿方案,在2019年10月23日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作出房屋估价报告书,同日,该报告书送达给原告并告知其申请复核权利,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核审请,评估程序合法有效。

  最后,被告做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程序合法,被告经与原告多次商谈无法达成补偿协议,2019年12月12日,被告对原告送达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并告知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原告已经签收,送达程序合法。

  这么看起来这个补偿决定似乎做得确实很完善,难以发现可以推翻的理由,但经验老到的冠领律师却透过合法的表象看到了背后的实质违法点,当庭指出:

  第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本案中区政府于2018年2月3日发布征收公告,而评估报告显示的评估时点却为2019年8月16日,因此本案评估时点不符合法律规定。

  第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本案中,根据被告提供的选定评估机构工作会议载明,参与评估机构选定的人员为两位群众代表,而这两个人是村委会工作人员且不是被征收人,明显不符合规定。并且区政府作出征收决定的时间是2018年2月3日,但评估机构选定的时间却是2018年1月10日,被告在未确定被征收范围和被征收人的情况下,就组织选定评估机构是错误的。

  第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本案中,被告某区政府因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进行征收,应当为原告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进行产权调换。征收补偿决定中遗漏这一项,违反法律规定。

  第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本案中,被告某区政府称对原告未予补偿的建筑为违章建筑,但没有提供上述调查、认定和处理的证据,属依据不足。

  这一轮辩论下来对方也是目瞪口呆,没想到这份本以为相当完备的补偿决定竟有这么多的漏洞,而且有一些还是很难后期补正的,顿时就服气了。最终法院严格依据法律规定作出判决,撤销撤销被告某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当您收到一份征收补偿决定时,可不要被它表面的合法性吓到,觉得无计可施,只能被动接受了,在貌似完备的表面背后,可能就隐藏着众多不易察觉的违法点。
▲本文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撰稿:马佳斌
类型:C 类稿
编辑:闫  慧
审稿:张主编
法务:刘东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