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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卫视·法治进行时|奶奶去世前以一万元把公房卖给孙子 两位叔叔不同意,买卖是否有效?

  刘先生最近遇到了件闹心事,刘先生的爷爷奶奶有一套公房,爷爷去世后,奶奶用她和爷爷两人的工资与产权单位签订了《出售自管共有住宅楼房协议书》,并将产权登记在奶奶的名下。奶奶去世前,又将房子(市价300万)以一万元价格卖给了自己,原来,在刘先生要结婚时,奶奶为了帮刘先生解决婚房问题,便将自己名下的房屋过户给了刘先生,且办理了过户登记。陈老太去世后,两位叔叔才知道房子过户给了侄子小刘。

周旭亮律师

  此时,两位叔叔不乐意了,他们认为“房子是用父母的工龄买的,母亲无权单方都给侄子,购房合同无效”。而刘先生认为,“房子是爷爷去世后,奶奶以个人名义买的,不算爷爷的遗产”为此,刘先生和两位叔叔是僵持不下,双方各执一词。刘先生想知道,他和奶奶签订的买卖协议究竟有效吗?

  北京卫视·法治进行时栏目特邀嘉宾北京冠领(西安)律师事务所主任周旭亮律师表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享受本人工龄和死亡配偶生前工龄优惠后所购公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函的复函》的相关规定,陈老太用夫妻双方的工龄和积蓄买房,应属夫妻共同财产。

周旭亮律师

  并且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处分共有财产应经过全体共有人的同意,在房子未进行分家析产前,陈老太擅自将房子低价卖给孙子,已构成无权处分,又因为是孙子是以超低价格购买房屋,没有支付合理对价,肯定不属于善意第三人,陈老太与孙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实际上损害了其他继承人的合法利益,因此买卖合同无效。

  延伸阅读

  如果上述案例中刘先生的奶奶不是擅自将共有房屋以超低价格卖给他,而是通过遗嘱的形式将她自己的份额遗赠给刘先生,那两位叔叔还能提出异议吗?

  答案是异议不成立,因为刘先生的奶奶通过遗嘱处分的只是自己的房产份额,属于有权处分。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刘先生的奶奶处分自己份额的行为属于有效行为,其余部分则应被继承人来继承。


撰稿:冯  昱
类型:C 类稿
编辑:闫  慧
审稿:段主编
法务:杨玲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