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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异地审理”,赢得强拆案件

  在拆迁诉讼中,律师想要帮助被代理人获得胜诉,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为了能够胜诉,律师会在庭审前预演庭审过程,根据以往的经验判断对方可能做出的辩解。但是,经验对案情相似的案件有比较好的效果,如果遇到全新的情况,完全按照旧有的经验就很难获得理想的结果,所以律师还需要去寻找发现新的突破点。接下来的这个案件就是如此。

  王先生在陕西府谷县拥有一处合法房屋,8年前遇到征收,王先生起初很配合,2013年就与征收方签署了补偿安置协议。征收方将补偿款储存到专项账户内,王先生并未领取。但是,之后王先生发现,该征收的补偿十分不合理,自己的房屋有些面积没有被计算进去,于是就想与征收方协商重新签订协议,但征收方不同意,觉得补偿协议早已签署完毕,安置事项早已结束。

  2019年5月,征收方组织人员将王先生的房屋强制拆除,王先生觉得对方不讲道理,就四处寻找解决办法。后来他咨询了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了解到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又经与冠领律师细致交谈,王先生决定委托冠领律师处理自己的案件。

  律师在接受委托后,认真研判,发现这个案件与以往的强拆案件有许多不同。多数案件都是没有签署补偿协议强拆的,而这个案件是在签署补偿协议后强拆的,签署过程也没有无效事由,所以是否构成强拆还很难说。其次通过先期调查,对方存在未批先征的重大违法情形,敢于越权执法,说明对方极为强势,如果在当地起诉,审理案件可能承受不应有压力。

  最后,冠领律师决定申请异地审理以规避地方保护,再论证征收存在违法情形,从根本上否定已经签署的补偿协议,使其归为无效。

  律师诉讼策略得当,击中了对方“软肋”。在庭审中律师指出,该土地征收未获得上级部门的审批,征地方案未获得正式批准,征收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征收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批准。建设占用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还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而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对方是未批先征,自然提供不了强制拆除王先生房屋的依据。虽然如此,但被告依旧做最后的辩解,称自己的征收是经过用地预审,并能提交相关复函证明这一说法。基于上述复函文件的要求,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启动土地征收的前期工作,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要求,对拟征收土地进行了现状调查,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了公告,并听取了相关人员的意见。

  不过这样的辩解显的很苍白无力,法院依然判决对方强拆王先生房屋的行为违法。

  在本案中,相对于其他强拆案件来说,法律关系较为简单明了,但是被告敢于越权执法,对于这样的对手需要十分注意办案策略。考虑到这一点,律师想到申请异地审理,就像体育竞技,在别人主场会相对不利。而申请异地审理是法律赋予的权利,灵活使用,就能获得不一样的效果。

本文部分图片来源网络,如有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单位。

 



 

撰稿:蒋  凯
类型:C 类稿
编辑:闫  慧
审稿:张主编
法务:刘东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