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旭亮
任战敏
北京冠领(西安)律师事务所
近年来,随着人们的生活水平的提高,恋爱中男女之间赠送礼物包括彩礼的标准也在不断提高。“三金”、“五金”已经很普遍。但是,热恋中的男女是盲目的,并不是每一段恋情都会开花结果,一旦双方闹分手,一方要求另一方归还赠送财产的现象非常普遍。恋爱中男女赠送的财产一般包括三种:一是彩礼;二是房、车、首饰等贵重物品;三是礼尚往来互赠的小礼物。今天,咱们就来谈一谈“彩礼”,这项中国几千年来的婚嫁风俗涉及到的法律问题。
【案例】
男方王某家是地地道道的农村人,常年务农为生。近年来,跟随外出务工的大潮,王某也外出打拼。年底回家后,听从其父母的安排,和本地一女子李某相亲,并互有好感,便决定交往。交往不久,王家就催促儿子尽快结婚。但是女方李某的家里要求男方王某家里必须备一份“不菲”的彩礼,才同意将宝贝女儿嫁过去。王家虽家境窘迫,但为了保住这门亲事,只好向亲戚朋友借钱,另又加上王某自己在外辛苦打工攒下的钱,最终将这份来之不易的彩礼送到了李家。女方家里这才同意了这门亲事。但是王某和李某在结婚前不断吵架,终于认识到彼此都不是最适合的人,于是,双方决定不再结婚。王某便要求女方家里返还自己父母送给李家的彩礼,李家人拒绝。王某的要求合理吗?
【冠领提示】
彩礼是我国几千年来的婚嫁风俗,往往不是出自男方的意愿,且金额往往较大,在有些农村地区,甚至有举债付彩礼的情况,其目的就在于男方希望与女方缔结婚姻关系。因此,在法律上可以看作是附条件的赠予。判断男方王某的要求是否合理要视情况而定。《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一方给付对方的彩礼,是以结婚为目的的,接受了彩礼,即是对婚姻的承诺,如果后来没有结婚,彩礼一般是要返还的。如果是结婚后又离婚的,除未共同生活以及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况下,原则上不再返还。本案中,王某和李某并没有缔结婚姻关系,王某父母给李家的彩礼,根据司法解释的阐述,应该是要返还的。
撰稿:吕明坤
类型:C 类稿
编辑:侯学飞
审稿:张主编
法务:杨玲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