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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慈善机构募捐,诈骗罪跑不脱!

  新冠病毒疫情爆发,国家作出重要部署,全国上下众志成城、守望相助。不少民众也通过各种渠道献出爱心。中华慈善总会、红十字会、韩红慈善基金会等等慈善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发挥很大作用,但也有不法分子冒充慈善机构骗取爱心人士的捐款,影响恶劣。本文将以疫情期间发生的两起冒充慈善机构募捐案件为例解析诈骗罪。

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问题联系删

  案情简介

  案件一:2020年1月27日12时许,孙某某、蒋某经预谋打印虚假宣传材料3000份,在北京市西城区多地张贴、散发,假借“市希望工程办公室”“市志愿者协会”之名,以“为抗击新冠肺炎募捐”为由,谎称已联系到口罩等物资的购买渠道,欲欺骗他人向孙某某微信账户转募捐款。当日16时许,孙某某、蒋某到案。截至案发,尚无钱款转入孙某某微信账户。

  北京市西城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某、蒋某构成诈骗罪(未遂),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案件二:2020年1月27日,蔡某利用疫情期间群众爱心捐款的意愿,注册名为“武汉市慈善会”微信公众号,并使用其下载、修改的武汉市慈善总会会徽对微信公众号进行修饰、伪装,发布“扫码捐款所得款项将全部用于武汉抗疫及疫情人员治疗所用”等虚假信息。

  当天18时至22时,共有全国多地109名被害人扫码捐款,蔡某以此骗得人民币共计8833.03元。蔡某在取得诈骗钱款后,大部分提现至其本人银行账户,后又转入到其本人的支付宝账户中,所得钱款被蔡某用于购买笔记本电脑等消费。1月29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在重庆市奉节县抓获蔡某。1月30日,蔡某被刑事拘留。

  揭阳市揭东法院审理认为,蔡某构成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案件焦点

  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裁判要旨

  诈骗的方式五花八门,但逻辑构造都是一样的。行为人非法占有目的—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者第三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需要注意的是另外两个方面:

  1、本罪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侵犯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若侵犯对象是金融机构的贷款则触犯他罪,刑法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是非常必要的。行为人实施了欺骗行为,但相对人未产生错误认识,不是因为错误认识处分财产的,即使最终财产受损,与行为人的欺骗行为之间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也不能认定诈骗罪。

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问题联系删

  冠领提示

  根据两高相关规定,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酌情从严惩处,劝诫不法分子不要妄图发国难财。此时此刻,全社会都在奋勇抗疫,任何破坏或者干扰防控疫情的行为,都将收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撰稿:李银磊
类型:C 类稿
编辑:侯学飞
审稿:张主编
法务:刘东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