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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乘车不戴口罩,殴打司机报警被抓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发生以来,疫情发展形势和抗疫斗争的情况牵动着全国人民的心。湖北是疫情主战场,湖北人民承受着更多的负担与痛苦。我们希望早日战胜病毒,早日一起去武汉看樱花。但是有些人拒不执行管控措施,扰乱秩序,给自己和周边的人造成更大伤害。本文将以疫情期间浙江省嘉兴市发生的一起案件为例解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问题联系删

  案情简介

  2020年3月18日在浙江省嘉兴市,九零后女子邬某乘坐公交车时摘下口罩,司机林师傅劝她不要摘,她不仅不听,反倒来到公交司机的驾驶室旁,情绪激动地顺手抄起驾驶台上的消毒壶朝到司机身上砸,一边跳着一边喊着:“想打架是吧?开公交的窝囊废!”这期间,该女子不停对司机进行辱骂。林师傅准备停车报警,就算是在报警的当口女子还是不停叫嚣,“你还报警,你看警察理你吗?”警方赶到后将邬某带走调查。

  据了解,女子是湖北人,此前一直在上海打工,因找工作屡屡碰壁,情绪不好。目前邬某已被刑事拘留。

  案件焦点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标准。

  裁判要旨

  本罪的侵犯的法益是国家对社会公共安全的管理秩序,这里的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犯罪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社会上发生的犯罪形式多种多样,而且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还会出现新的犯罪形式。关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刑法相关规定中,列举放火、决水、爆炸、投毒这几种常见的方式。同时,还规定了其他危险性相当的、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也可以入罪。在实务中,近年来比较常见的方法就是殴打正在运行中速度快、运载能力强的交通工具驾驶人员,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方法。除此之外还有私拉电网、在公共场所驾驶机动车撞人的方法、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方法等等。

  需要注意的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入罪时不要求发生实害结果。根据相关量刑规则,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邬某无视公共安全,殴打正在执行驾驶任务的公交车驾驶员,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依法处罚。当然最后的处理结果会综合考虑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是否有从重从轻情节。

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问题联系删

  冠领提示

  2018年10月重庆万江公交车坠江事件过去时间还不是很久,十几条人命的教训也不应该这么快就忘记。生活中不如意者常八九,必须要控制情绪。同时也提醒提醒读者,疫情期间乘坐公交车等公共交通工具时应该佩戴口罩并主动配合防疫检查,对自己负责的同时也是对他人负责。
 

撰稿:李银磊
类型:C 类稿
编辑:侯学飞
审稿:张主编
法务:刘东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