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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恋人的赠与行为如何认定

  恋爱期间,男女相互向对方给付财物的现象是较为普遍的,给付的性质有时候是馈赠,有时候是借贷。由于恋爱期间对恋人的过分信任,借贷不打欠条的现象时有发生,或者给付的性质不好意思讲明白、写清楚。但是恋爱关系一旦结束,昔日恋人成为陌路,双方以前的馈赠纠葛又该如何处理呢?

  案情简介

  宋先生与李女士于2017年2月份通过朋友介绍认识,后于2017年4月开始建立恋爱关系,同居生活至2018年6月,期间宋先生多次向李女士转账共计现金12万用于李女士的生活花销,还为李女士购买礼物共花费2万余元。

  奈何两人缘分已尽,之后双方结束恋爱关系。宋先生认为自己在感情中和金钱上付出了很多,于是通过法院要求李女士返还赠与钱款。

  李女士认为,与宋先生确定恋爱关系后,宋先生向自己多批次、小额度的转账纯属宋先生自愿的行为。李女士认为自己并未欺骗宋先生的感情,不存在宋先生索要欠款的情况,对于宋先生要求退还钱,李女士表示拒绝。

  律师说法

  一、赠与钱款的赠与合同成立且履行完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明确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宋先生多次向李女士转款,李女士也接受了该钱款,表明宋先生有赠与的意愿和行为,李女士也有接受赠与的意愿和行为,双方都有达成赠与的合意和实践。宋先生向李女士赠与钱款的赠与合同成立且履行完毕。

  二、应该严格区分原、被告之间的赠与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还是恋爱中的一般赠与。从本案的实际情况来看,原告自2017年4月到2018年6月通过微信、支付宝多批次、小额度的向被告转款,诸如“520、1314、999”之类的金额,而这样的赠与更有可能是一方为了表达自己情感上的慰藉而赠与对方财物,这种情况一般都视为恋爱生活中的一般赠与。钱款一旦交付,赠与行为即完成。相比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来说,后者更多指的是彩礼,或者具有大宗、大额特点的不动产和特殊动产,因此,两者有着本质的区别。故宋先生申请撤销双方之间的赠与合同并要求返还财产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

  三、宋先生不符合赠与撤销权的行使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章第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窗体底端

  宋先生和李女士存在赠与关系,赠与人享有撤销权,但在本案中宋先生不符合撤销权的行使条件。

  【律师提示】

  恋爱期间由于男女尚不享有夫妻的权利义务,不管出于哪种原因,一方向另一方支付钱款时一定要注意,给付钱款是什么性质,是赠与还是借贷,并注意书写和保存相关的单据,以防止日后产生争议时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撰稿:韩甜甜
类型:C 类稿
编辑:侯学飞
审稿:张主编
法务:杨玲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