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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明明没开车却被判危险驾驶罪?了解案情后才知一点不冤!

  犯罪嫌疑人李某,男,198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某日动心思想了一个快速挣钱的渠道,在张某介绍下,以人民币5900元/吨的价格向燕某某经营的北京某工贸有限公司出售甲苯6吨多,用于合法生产经营。李某某明知物流公司司机王某某驾驶普通货车,却向其隐瞒所运输物品为危险化学品的事实,导致王某某客观上实施了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王某某驾驶装载6吨多甲苯的普通货车行驶至某公安检查站时,被民警查获。经检测,李某某向燕某某经营的公司出售并让王某某运输的液体成分98.01%为甲苯,经鉴定属于危险化学品。随后,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案。经过审判,犯罪嫌疑人李某某被法院以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

  那么,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没有开车却被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定罪量刑,有法律依据吗?

  根据2016年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单位或者个人未办理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确实用于合法生产、生活需要的,不以制毒物品犯罪论处。本案符合该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依据全案证据能够认定,李某某平常就从事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业务,此次销售甲苯,系超范围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行为。属于违反国家规定买卖甲苯,但确实用于合法生产经营的情形,对购买者、销售者都不应以制毒物品犯罪论处。

  虽然李某某的行为不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但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明知司机驾驶的是普通货车,仍向司机隐瞒所运输物品为危险化学品的事实,导致司机在主观不明知的情况下,客观上实施了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违反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了公共安全。李某某是危险驾驶罪的间接正犯,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所以李某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当受到处罚。

  可见,危险驾驶罪不只是酒驾和追逐竞驶……

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

  公众对醉驾、追逐竞驶的入罪已有法律上的认知,但很多人却疏忽了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载或超速;违反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也是危险驾驶的行为。司机朋友们应该对这些危险的行为高度警惕,引起注意,不要因为法律意识的淡薄误踩法律的红线,在刑事诉讼法中法律性认识错误不是免责的条件;非司机也不要以为自己不开车就与这些犯罪无关,如果自己如本案中的李某某一样利用司机的不知情实施了上述行为,那么也会因构成间接正犯而承担刑责。
 

撰稿:贾江岩
类型:B 类稿
编辑:侯学飞